协会介绍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是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市级美容美发行业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协会成立于2002年5月,是在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苏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指导下,由苏州市部分有影响的美容美发企业发起成立。协会在市工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指导下,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各项相关政策开展行业活动。协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弘扬美容美发技艺,发展
 
快速链接
政策法规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自律公约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美发美容、洗染、照相等三个行业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化妆品检验规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章程
2002年5月28日成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是由全市美容美发行业经营者自愿依法成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全市美容美发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加强会员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横向之间的联系和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会员的技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的经营素质;开拓创新,提高会员的服务水平,为促进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在苏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苏州市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下,在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下,积极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服务功能、协调功能和行业制约功能,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的住所:苏州市广济路27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和为民服务等活动。
(二)制定公员公约,开展会员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提高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行业业务技术交流,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四)组织会员进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提高美容美发从业员的技能素质和服务质量。
(五)组织会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优质服务和评比竞赛活动,提高业务水平。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解决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七)积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在苏州市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从事美容美发行业经营或其他相关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均可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六条 凡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
第七条 苏州市内县、区级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或分会,可作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权。
(三)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依法纳税。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本行业信誉。
(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同行,团结互助,共同促进美容美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指导。
第十一条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义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举行重大活动。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经民主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我,秘书长一名,领导理事会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协会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总结协会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 苏州市个、私协会一次性补助的开办经费。
(二) 会员的会费。
(三) 有偿服务收入。
(四) 社会和个人的捐赠。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
(一)开展行业活动。
(二)开展横向交流,技术讲座等费用。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费。
(四)其它正常开支。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协会财务制度,管理协会资产,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协会换届、改选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章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方为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
2002年5月28日

地址:苏州市广济路27号(广济桥南堍)四楼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 电话:0512-65560090 邮箱:szmx20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