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是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市级美容美发行业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协会成立于2002年5月,是在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苏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指导下,由苏州市部分有影响的美容美发企业发起成立。协会在市工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指导下,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各项相关政策开展行业活动。协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弘扬美容美发技艺,发展
 
快速链接
政策法规

·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自律公约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美发美容、洗染、照相等三个行业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化妆品检验规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关于发布美发美容、洗染、照相等
三个行业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商(饮)〔1998〕166号

  各区、县商业委员会:
  为对本市美发美容、洗染、照相等三个行业实施规范化管理,市商委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分别制定了上述三个行业的《服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同行议价的暂行办法》、《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等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注:《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本市不再制定同类标准。其中各行业的《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已由市技术监督局批准危京市地方标准)。现将三个行业上述五个标准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或问题及时报市商委。
  附件:美发美容、洗染、照相等三个行业的《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服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同行议价的暂行办法》、《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等五个标准或办法。

1998年8月30日

  备案号:31-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Professional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requirements for hairdressing and beautyindustry opening
  SB/T 10270-1996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美发美容业的定义和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地、经营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行各业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专业美(理)发美容公司、店、厅、馆、室、廊、屋和饭店、宾馆、游船、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设的美(理)发美容厅、馆、室。
  2 、引用标准下列法规和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法规发布和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 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美(理)发 hairdressing 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
  3.2 美容 beauty
  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
  4 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本章所列条款对乡镇或街道简易理发店(摊)仅有参考作用,对乡镇或街道简易理发店(摊)的要求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美(理)发美容业开业应具备的专业条件包括:经营服务场地,经营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等几个方面。
  4.1 经营服务场地
  -门面装饰美观,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面橱窗布置整齐、洁净,有特色;
  -室内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并有一定的等候面积和条件。
  4.2 经营服务设施
  -理发座椅、美容床及所需各类工具、用具齐全;
  -有与经营美容服务相适应的仪器和器械用具;
  -洗发、烫发、染发、漂发、护发、固发、刮脸(修面)及美容等服务项目所用的各种化学或天然物制成的用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上下水道畅通,消毒设备齐全,面巾、围布、胡刷、刀剪、推子等工具用具的消毒应有保证,并设有皮肤病患者的专用工具;
  -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4.3 经营管理
  -严格按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经营管理;
  -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规范化;
  -应明示全部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营业时间;
  -上岗人员一律着工作服,保持整洁,并佩带标志。
  4.4 业务技术
  4.4.1 基本要求
  从业人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具有国家颁发的等级技师证书或是经过专业部门考核,达到岗位合格的要求;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皮肤病(美容技术人员应无色盲),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4.4.2 岗位合格的标准
  a) 负责人
  -熟知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经营美发美容业的各项法律、法令和规定;
  -掌握本店经营项目的有关知识,能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b) 美(理)发技术人员
  -熟悉美(理)发服务程序、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岗位责任和规范要求;
  -能独立进行洗发、剪发、吹风、梳理、刮脸(修面)、烫发、染发、漂发、造型的技术操作,并掌握几种辫发、盘发的技法;
  -掌握直线条、有层次发型的基本剪法和男士短发式推剪技法;
  -掌握头部经络、穴位的一般常识及按摩的程序和手法;
  -熟练使用一般美(理)发用品、工具、设备,并能对美(理)发器具进行检查、排障、消毒和保养;
  -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和方法;
  -能按美(理)发服务的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
  -了解本单位经营管理制度,接待顾客文明礼貌,涉外服务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会话能力。
  c) 美容技术人员
  -了解皮肤、脸型、头型、体型的类型特征及其不同美容工艺操作要求;
  -了解皮肤结构、头部骨骼、肌肉构成及经络、穴位的一般常识;
  -了解一般化妆美容、护肤美容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要求、操作方法和工艺质量标准;
  -具有护肤美容的基本技能,并能根据不同皮肤,选择合适的护肤用品;
  -掌握本店所使用的各种护肤用品的技能、成分、特点和使用方法;
  -掌握生活简妆、日妆、晚妆的化妆技能;
  -能正确操作有关的美容仪器设备,并能进行一般美容器械用具的维护、保养、清洗、消毒;
  -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和方法;
  -懂得有关的化学及色彩常识;
  -文明礼貌待客,涉外服务还应掌握一般的外语会话能力。
  对乡镇或街道简易理发店(摊)的要求
  A1 服务设施
  -应有固定的服务场地;
  -理发座椅、工具、用具及必需的消毒用品齐全;
  -用水及主要用品、用具、工具(包括:面巾、围布、胡刷、刀剪、推子等)消毒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对皮肤病患者应有专用工具。
  A2 经营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保证经营场地的整洁,并达到安全卫生的要求;
  -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
  -上岗着工作服,并保持整洁。
  A3 技术人员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文明用语,礼貌服务;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掌握推剪、洗头、刮脸(修面)、吹风等技法;
  -能理男、女式一般发型,并达到质量规定的要求;
  -掌握各种工具、用具的排障、消毒和保养的方法;
  -掌握安全用电的知识和方法;
  -按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的卫生。
北京市地方标准美发美容服务操作规程
  DB11/T099-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理)发美容(化妆美容、护肤美容)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有关医疗美容的服务操作,应认真执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各业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专业美(理)发美容公司、店、厅、馆、室、廊、屋和饭店、宾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开设的美(理)发美容厅、馆、室。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0-1996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美(理)发
  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1)。
  3.2 美容
  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2)
  4 服务操作要求
  4.1 经营者应向宾客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不同的男女发式和美容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费用等。对宾客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4.2 为宾客提供美(理)发美容服务,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4.2.1 男式理发
  a)按要求为宾客围好毛巾和大布,松紧适度,四周拉平;
  b)剪发: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年龄、体态等特征,设计发型。征得宾客同意后,采用推剪和刀削等方法,理出所需发式。应在宾客表示满意后才可掸尽碎发,撤去大布;
  c)洗发:围好毛巾和大布。冲洗头发做到涂皂均匀、揉到揉透、冲洗干净,无碎发、头屑或尘垢。冲洗擦头后,应给宾客面巾擦脸;
  d)请宾客回到椅子坐好后,轻刀刮边。用毛巾将头发及耳朵、后颈等部位擦干;
  e)男发刮脸要坚持"一戴三消"。即:服务人员为宾客刮脸要戴口罩,剃刀、胡刷、面巾要消毒。刮脸时椅子调整适宜,刷好皂液或剃须膏后,用面巾热敷1-3分钟。撤去面巾后,再刷一遍皂液或剃须膏。刮脸应先顺后逆,手轻、走刀平稳、刮到刮净,不留须茬。刮完擦脸,施护扶品;
  f)吹风:根据宾客要求,梳理吹风定型。打闪镜,宾客满意后,整理衣领,撤去大布;
  g)男发剃光头,应先为宾客洗 头,要揉到揉透,冲掉泡沫,保持水分。剃头时由发旋处开始,先顺后逆,刷皂液或香波后,再顺剃一遍,然后用面巾擦干。
  注:男式烫发、染发的操作同女式。
  4.2.2 女式理发
  a)女式理发的洗、剪、吹操作同男式。
  b)烫发(冷烫)
  1)按理发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
  2)将头发洗净软化;
  3)根据宾客要求,剪出所需发式、层次;
  4)按宾客提出的发花或发弯的大小,以及发质的不同,选用不同的卷杠,并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卷杠;
  5)根据宾客的要求和不同的发质,选择并使用合适的冷烫剂,将冷烫剂由后发际线开始到每个发卷,均匀渗透,应防止冷烫剂流到头皮或衣物上。围好毛巾,戴好塑料帽,按照冷烫剂和发质的具体条件,掌握停留时间及是否加温。到时间后带卷冲净、冲透,并使用中和剂,按所需时间拆卷;
  6)拆卷后为增强冷烫效果,可再次使用中和剂,保持3-5分钟,将头发冲洗后,用护发素揉到冲净,用干毛巾包好头发。
  c)盘卷
  1)撤掉毛巾,擦干头发,征求宾客意见,确定发型样式;
  2)梳通发丝,分块分路盘卷,卡好毛巾,戴好发网;
  3)调整烘发机的温度和时间,烘干、烘透。
  d)梳理造型
  1)去掉空心卷,用发梳和发刷刷波浪或梳理发型,用吹风机定型;
  2)束发。按照宾客的要求,并根据其年龄、体态特征,设计盘发式样,利用发髻、发卷、发结、发辫的不同排列组合,梳理出宾客满意的发型。
  e)染发
  1)先问清宾客有无染发过敏史及头皮损伤、长疮疖的现象,或经皮试,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行操作;
  2)为宾客洗净头发。洗发时注意轻揉,防止损伤头皮。围好染发专用大布、毛巾,戴好护耳。为防止染脏皮肤,应在发际线周围涂上护发素或白油。
  3)将配制好的染发剂以发旋处为起点,由里向外涂抹至四周发根发梢,根据染发剂的性能确定停留时间。
  4)染发后将头发洗净冲透,如发际线外有被染发剂污染的部位,应予擦试干净。
  f)■色
  大多属半永久性染发,事先应对宾客说明效果,征得同意后才进行操作。
  g)漂染
  目前多为专业系列产品,应严格按工厂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4.2.3 美容
  a)化妆美容(淡妆、浓妆、新娘妆等妆型的全面化妆)
  1)清洁皮肤:洁面、涂化妆水、涂营养蜜;
  2)基面化妆:修眉、上粉底(根据不同肤质、肤色、妆型、季节、年龄等,选择使用不同的粉底)、上散粉;
  3)点妆修饰:画眼影、眼线,涂睫毛膏、描眉、涂唇膏、涂腮红;
  4)定妆。
  b)护肤美容
  1)操作前进行手、腕部的消毒和工具的消毒。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
  2)协助宾客做好准备。请宾客摘下手表、首饰等金属物品,以保证美容仪器的使用安全。请宾客仰卧于调节合适的专用美容床上,包头并在脸部盖好毛巾;
  3)清洁面部皮肤,根据肤质,制定护理方案;
  4)用奥桑蒸气仪蒸面或用热毛巾敷面;
  5)脱屑应视不同肤质,选用适当的护肤品脱屑。有严重暗疮及皮炎症和反应敏感的皮肤不宜脱屑;
  6)使用美容仪器进行护理;
  7)进行面部按摩护理和面膜疗法护理;
  8)使用收缩水或爽肤水滋润皮肤,涂营养霜;
  9)结束护理,请宾客清点随身所带衣物,防止遗忘或丢失;
  10)清理消毒用品,切断美容仪器电源。
  
北京市地方标准美发美容质量标准
  DB11/T100-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理)发和美容(化妆美容、护肤美容)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有关医疗美容的质量标准,应认真执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各业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专业美(理)发美容公司、店、厅、馆、室、廊、屋和饭店、宾馆、机关、企事业单位开设的美(理)发美容厅、馆、室。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0-1996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美(理)发
  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1)。
  3.2 美容
  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2)。
  4 美(理)发质量要求
  4.1 男、女理发
  4.1.1 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推剪出与其脸型、年龄等特点相适应的,轮廓完美的发式。
  4.1.2 洗头手法轻重应适当,要洗净冲透、止痒。
  4.1.3 男式理发刮脸时应刷透皂液,并经热毛巾闷捂,达到刮净、不疼、不损伤皮肤、不翻茬的要求。
  4.1.4 吹风梳理定型应达到吹干吹透、发丝平伏、发型轮廓饱满,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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