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苏州市美容美发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的发展,苏州市美容美发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的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条 在苏州市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和美容美发学校(下称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应当在工商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经营者不得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五条 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
第八条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本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 经营者培训的技术人才优先安置本市。
第十一条 如违反本公约或有经营者、消费者投诉,苏州市美容美发业协会有权在查实后,对相关经营者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适当处罚:
1、警告;
2、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3、邀请新闻媒体曝光、批评;
4、建议和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5、建议工商行政机关不予年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苏州市美容美发业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于2008年7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苏州市美容美发业协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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